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为促进新时期水利高质量发展,适应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高效快速推进工作需要,对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业务流程进行梳理优化,确保流程简洁、职责明晰、事前承诺、事后可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关于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的组织和监督
项目法人应切实加强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监理、施工等单位及时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完成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外观质量、单位工程等阶段质量验收评定准备工作尚未合成的,可根据工程进度预估确定验收时间,至少提前1日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附件1),承诺确保开展验收时相应必需项条件满足要求;验收时参验单位对照质量验收行为核查清单(附件2-1~3)自行检查,并由监理单位负责全面核查,据实签署核查意见留存备查;验收计划因故提前、延后或取消的,可提前3小时口头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否则应重新报告延后验收。
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对工程质量验收全过程监督,接到验收报告后进行内部登记,不再专门反馈监督意见,但监督发现验收流程不符合规定时将及时发出监督意见。相关工程验收评定材料报送核备时应随附报告单,质量监督部门将比对登记信息一致性,并做为签署核备意见重要参考。
严格查处不具备或不符合验收条件强行组织并通过验收、虚假或变通开展验收行为自(核)查、质量验收检验(测)项表述或测量数据与工程实体不符、验收通过后评定表不及时签名或后补签名等违规行为;强化验收无计划或随意调整验收计划,人为造成监督工作被动等情形的监管。
二、关于工程质量验收评定项目划分方案备案
工程设计文件暂未满足质量验收评定项目划分整体方案编制需要,但因工期进度要求需对已出图部分组织施工的,可在对工程整体项目划分方案初步确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划分基础上,分批次报送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详细的项目划分方案。主体工程施工前均应先完成拟实施部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项目划分方案的报备。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漏项、错项等原因需调整项目划分的,可先自行调整登记,参照已备案相似工程确定质量验收标准开展验收;质量验收需要报告监督部门的,可在报告单相应验收范围项目划分编号及名称后加括号备注“增项”或“调整项”。相关调整后的项目划分方案在工程完工验收前一次性报送质量监督部门确认备案;调整项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为非水利规程标准且之前未进行专门评定表报备的,相关工程实施前仍应及时完成评定表报备。调整的项目划分应符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投入能力、项目实施工期等因素要求,确保科学、合理,有利于及时组织完成工程质量验收评定。
三、关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闭环管理
市水利局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不含监督检测质量问题整改),相关项目法人应组织各责任单位及时尽职落实整改;项目法人、设计、监理等单位还应相互做好其他责任单位问题整改情况的技术审查、合规性复(审)核工作。问题整改要求突出实效性,责任单位应对照问题开展举一反三全面核查,并有明确可行的长效措施确保同类问题不再重复发生。整改时限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按附件3-1格式汇总各责任单位整改情况后附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送整改意见指定的监督部门(机构)备查,佐证材料包含图片的应有整改前后对比(附件3-2);相关问题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应按照有关要求每月定期报送整改进展情况。报送的整改情况备查清单各栏填写内容应有具体措施表述和数据(参考示例),切忌简单重复问题描述后就直接表述“该问题已完成整改”的结论性语句,或者仅附若干佐证图片而无整改实质表述等,监督部门对此类整改备查材料一律视同未完成整改,并据问题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整改。
以上监督流程调整内容与之前相关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单位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各在建项目,并指导做好宣贯落实。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南宁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行为监督报告单
2-1.工程质量验收行为核查清单(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2-2.工程质量验收行为核查清单(分部工程)
2-3.工程质量验收行为核查清单(单位工程)
3-1.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备查清单
3-2.问题整改图片(样版)
南宁市水利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