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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南水监督〔2024〕55号

发布时间:2024-11-05 16:05     来源:南宁市水利局   作者:监督科


各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工作,压实风险防控责任,推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现将近期查处的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2024年7月10日,南宁市水利局在监督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验收时,发现该工程存在未按规定对防汛道路涉及的深基坑及高边坡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验收合格即擅自组织施工作业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该工程施工单位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南宁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重大隐患未予及时检查、制止及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暨工程施工项目部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项目部安全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黄某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

南宁市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相关规定,对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对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暨工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钟某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对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工程项目部安全员石某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对南宁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对南宁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驻工程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黄某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各级水利部门要以上述典型案件为例,提高法治思维,提升安全生产的法治能力和水平,按照水利部、水利厅和市水利局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工作部署,加强违法问题线索的排查和处置,做到有案必立、立案必查、查案必严,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涉水利工程相关企业单位应切实做到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坚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请各单位及时将本通报传达到辖区各建设项目。


                                                                                       南宁市水利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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