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按照《南宁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南水规〔2023〕1号)的要求和标准,以申报主体自愿参与为原则,我局组织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对申报主体所涉及的水利建设项目在2023年度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监督管理和运用
各级监管单位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的监督、管理,结合日常工作不定期对施工、监理等企业从业行为进行督查(检查),通过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南宁市水利建设市场活动中,并作为差别化监督管理的依据。对本次被评定为“AAA级信用优秀”的守信市场主体,可以依法依规给予激励、优惠、便利等政策支持,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适当减少督查频次,优先推荐评优评先等。同时,为积极引导正向激励机制,鼓励各招标人在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在招标文件中按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合理设置综合实力分等举措,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二、要切实履职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从本次评价结果来看,部分水利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未积极主动参与评价申报工作,部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业务科室(股站)未深入工程施工现场认真开展评价工作,未全面覆盖辖区内所有在建水利工程。按照管理办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将每年开展一次,自2024年度起,计划对各地辖区内所有在建水利工程的参建单位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各评价单位在后续的评价工作中,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指出市场主体在合同履约中存在的问题,严格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赋分。
三、进一步强化在建项目市场信用监管
实行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强化市场信用监管是指导和督促参建市场主体按照合同要求严格履约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项目实现进度、质量、安全和造价控制的关键,更是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举措之一,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各级监管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要将合同履约监管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在开展日常指导帮扶时,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价。重点检查各参建单位是否按合同要求派驻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投入足够的人员和设备等力量,是否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市场主体及时整改到位,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市场主体,可以作出约谈、情况通报、建议解除合同等处理决定,并依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的规定,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录入相关失信信息。
附件:2023年度南宁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南宁市水利局办公室
2025年3月10日